首頁> 快訊 > > 正文

            天天新動態:永嘉法院判決減免一個月的承包經營費

            2023-04-23 18:47:30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曾晴奕

            實行能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是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實現高質量的發展有效手段,但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磨合的過程,不可避免地會影響企業原有的生產作業計劃。


            (相關資料圖)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企業因限電停產拒交承包經營費的合同糾紛。

            劉先生等人以2022年度承包經營費未付清為由將承包人黃先生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承包欠款及違約金。被告黃先生等人以政府限電政策主張抵銷2022年兩個月的應付承包經營費。經對比研究,法院酌情確定減免部分承包經營費但判決被告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永嘉縣某公司系一家從事箱板紙生產、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股東為原、被告及案外人等11人。2020年2月,該公司召開全體股東大會決議將公司的生產經營權施行承包制并簽訂生產經營權承包協議書。黃先生等實際股東通過暗投方式取得了公司5年的承包經營權,約定承包費一年960萬元。

            合同簽訂后,黃先生等人按約支付了2020年、2021年度的承包款。2022年2月,被告以前一年限電政策影響生產經營需抵銷承包費為由,僅支付800萬元。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黃先生等人主張的因限電政策停產能否構成承包費減免的合理事由以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公司2020年、2021年因發改委“能耗雙控”工作安排停產停電天數分別為10天、61天。基于全體股東共同簽訂生產經營權承包協議書,原告有權按其股權比例向被告主張其應得的承包經營費。

            原告劉先生等人認為合同未對前述事由進行約定,限電停產系正常商業風險應由黃先生等人自行承擔,且企業2021年的用電量較上一年不降反增,恰能證明企業生產經營未受影響。被告黃先生等人則認為停電停產系不可抗力并已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停電停產期間的承包費應相應免除。

            法院認為,電力系紙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資源,限電政策足以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故可以作為減免承包經營費的合理事由。該公司2021年因能源“雙控”政策限電達61天,相較2020年的10天,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因此酌情確定2021年因限電政策影響停電停產減免一個月的承包經營費。被告為實際股東,本次承包欠款根據股權比例折算后,仍需向原告支付403330元費用。針對違約責任問題,被告雖辯稱停電停產影響經營應扣減承包經營費,但合同未就此項事由進行約定,雙方亦未就減少承包經營費達成一致意見,故被告仍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即支付違約金80666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被告主動履行義務。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案涉承包經營合同約定了年度承包費的金額、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對免責情形作約定。考慮到紙業公司對電力的依賴性強,能源“雙控’政策不可避免地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一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處理本案明顯將加重企業負擔。

            法院結合該企業2021年度限電停產的實際,對承包費進行了部分減免,減輕了國家限電政策對企業的影響;同時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保障了守約方的合同利益。

            標簽:

            上一篇:口紅啞光和滋潤款區別_口紅啞光和滋潤的區別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