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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huán)球熱聞】網(wǎng)購“神仙水”原液摻入奶茶販賣 江西宜春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新型毒品案

            2023-02-15 06:57:11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周孝清

            □ 本報通訊員 劉 豪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這個喝了不上癮,一般查驗不出。”販毒人員口中“查驗不出”的,是一款名為“神仙水”的新型毒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分案審結了一起販賣新型毒品“神仙水”案,涉及的20名被告人分別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窩藏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7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經(jīng)辦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中除甲基苯丙胺外,并未明文規(guī)定其他新型毒品的種類,其他未列舉出來的毒品依靠《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和《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來進行補充。實踐中對新型毒品的罪名認定、主觀明知、量刑依據(jù)等方面仍有不少模糊認識,給審判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

            抬價50倍轉賣“神仙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21年8月中旬開始,被告人涂某在某網(wǎng)購平臺以每瓶單價80元至90元的價格購買了40余瓶原液γ-丁內(nèi)酯(可水解成γ-羥基丁酸,俗稱“神仙水”),收貨后他將10毫升至15毫升原液摻入奶茶等飲料中勾兌,以每瓶400元至500元的單價販賣至KTV、嗨吧等場所;或直接將原液以4000元至5000元整瓶販賣給販毒人員。

            蒙某、王某與涂某系朋友,在得知其販賣毒品掙錢后,與之共謀繼續(xù)在網(wǎng)上購買原液30余瓶,3人瘋狂向吸毒人員販賣“神仙水”。其中被告人蔣某等人向3人購買原液,后將原液摻入奶茶、雪碧等飲料中,以每瓶單價200元至350元的價格賣給夜場打碟DJ鄧某等人,鄧某等人又加價將“神仙水”飲料轉手賣給吸毒人員。

            江西省撫州市的被告人陳某、莊某商議到豐城市購買“神仙水”原液拿回撫州販賣。2021年8月18日,陳某請托李某購買一瓶“神仙水”原液。黃某明知陳某要購買“神仙水”原液進行販賣,仍提供資金支持并開車陪同陳某、莊某前往豐城購買“神仙水”原液。后3人開車帶著毒品返回撫州,將“神仙水”原液進行勾兌,以每瓶單價1000元的價格在撫州販賣“神仙水”飲料。

            為逃避查處,涂某將販賣剩余的30余瓶“神仙水”原液藏匿于同村被告人涂某泉家中,后被公安機關繳獲。經(jīng)抽樣鑒定,“神仙水”原液中均含有γ-羥基丁酸。

            辦案是否考量毒品純度

            《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此類案件中,對于“神仙水”的毒品數(shù)量計算是否應該將純度問題納入考慮,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將純度問題納入毒品數(shù)量計算中予以考慮。主要理由為忽視純度會導致實質的刑罰不公,以及打擊對象出現(xiàn)偏差。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應該將純度問題納入毒品數(shù)量計算中予以考慮。主要理由是刑法第357條第二款明文規(guī)定,毒品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本案經(jīng)辦法官最終采納第二種意見。其認為,我國已形成了以毒品數(shù)量為核心的毒品犯罪量刑體系。我國現(xiàn)有的毒品數(shù)量計算規(guī)范仍然是以純品毒品作為標準,而非純品毒品的折算。我國已有刑法、司法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用于指導審理毒品犯罪有關毒品數(shù)量計算的相關問題,對于“神仙水”的毒品數(shù)量計算也理應遵循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純度僅僅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經(jīng)辦法官提到,我國是具備毒品純度檢測能力的國家,在立法上我國有從全面打擊過渡到向精準打擊的趨勢,但考慮毒品的危害并非只是單純以其中含有成分的毒害性、致癮性進行判斷,還要考慮毒品種類的易吸食性、社會流通性。量刑要充分考慮新型毒品特性,綜合考慮新型毒品純度和致癮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毒品純度折算后的數(shù)量難以反映行為人主觀上惡性。”經(jīng)辦法官說,低純度毒品數(shù)量多、影響范圍廣,是現(xiàn)今毒品交易的趨勢。“神仙水”這種純度較低的軟性毒品往往以常見的飲料為載體,服用方法簡單,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和誘惑性,在青少年中具有廣闊的市場,其危害性更為復雜。將“神仙水”純度折算后的毒品數(shù)量顯然并不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體現(xiàn),也難以反映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范圍大小。

            綜合考慮作出量刑評判

            記者注意到,根據(jù)此案判決結論,對于“神仙水”涉及的毒品量刑問題,法院在毒品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原則基礎上,充分考慮了這類新型毒品“常混于飲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質”這一與傳統(tǒng)毒品的不同之處,綜合考慮涉案“神仙水”的純度和致癮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量刑。

            據(jù)經(jīng)辦法官介紹,根據(jù)《非法藥物折算表》,“神仙水”中的γ-羥基丁酸屬于精神依賴性強尚有醫(yī)療用途的品種,1克γ-羥基丁酸相當于0.1克海洛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下調(diào)了部分一類精神藥品的定罪量刑數(shù)量標準,調(diào)整后的γ-羥基丁酸與海洛因折算比例為40克γ-羥基丁酸相當于1克海洛因。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曲馬多、γ-羥基丁酸2千克以上的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

            經(jīng)辦法官說,本案在審查過程中,首先根據(jù)物證,法院查明了被告人蔣某等人實際持有的毒品數(shù)量,以查證清楚涉及含有γ-羥基丁酸成分的飲料、“神仙水”的數(shù)量認定為毒品犯罪數(shù)量。同時,因本案中涉及的“神仙水”不能像傳統(tǒng)毒品一樣對待,法院還經(jīng)過鑒定意見書,充分綜合毒品的致癮性、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行為人進行量刑評判,最終對本案的不同被告人判處15年至7個月不等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制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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