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被刻上男友親人墓碑 分手后女方將其告上法庭:我要除名!-天天信息
以“外孫媳婦”的身份將同居女友的名字刻在自家逝去長輩的墓碑上,兩人分手后,這名字該改還是該留?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執結了這一由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衍生的人格權保護案件,女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墓碑除名”。
這對情侶同居近十年,但一直未領證結婚。男方外公外婆去世后,全家人商量為老人立碑,根據當地習俗,墓碑要刻上后輩的名字,男方在征得女友同意后,將其名字以外孫媳婦的身份刻在了已故外公外婆的墓碑上。
后來,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產生爭議,且女方要求男方將其名字從墓碑上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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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法院調解下,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且男方承諾會將女方的名字從墓碑上清除掉。
調解結案后,男方一直未履行義務,女方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多次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男子也聲稱進行了處理,但法官現場勘查發現,男方僅用草木灰對女方名字進行了涂抹覆蓋,遇風雨極易脫落。
為此,執行干警通過上門走訪了解到,男方認為除名會對墓碑造成破壞,怕壞了自家“風水”,所以對此事一拖再拖、應付了事。
執行干警再次找到被執行人,對其釋法明理,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文書要承擔法律后果,其行為也侵犯了對方的人格權益,另一方面也從情理出發,勸其為女方的內心感受和今后生活考慮。
最終,被執行人在法院的勸導和督促下,用鑿子將文字徹底清除。
至此,案件成功執結。
法官說法: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人格尊嚴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被執行人調解結案后,仍拒絕履行“墓碑除名”義務侵犯了申請人的人格權益。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石亨 通訊員 尚國峰
編輯:鄧晞
責編:石亨
審核:廖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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