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受賄罪、枉法裁判罪獲刑,自稱是因“收過原告大米”
遼寧本溪中院民事審判二庭原副庭長周明輝,因涉嫌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本溪市平山區監委會留置。2023年5月8日,遼寧鳳城市法院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周明輝案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2016年至2021年,周明輝在任本溪中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案件審理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王某2、馮某等4名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所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7萬元;此外,他還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上訴人被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執行財產634萬余元。
(相關資料圖)
荒唐的是,周明輝供述稱,其作出枉法裁判的理由是“礙于之前收過初某的大米,和初某有社會交往,而且若判決對初某不利,初某會舉報,其也不想得罪初某?!弊罱K,周明輝及該案一審審判員雙雙落馬,其枉法裁判的借款糾紛案經再審后已發回重審。
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受賄
周明輝于2013年7月開始任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其因涉嫌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2年7月14日被本溪市平山區監委會留置,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依法逮捕。
經遼寧高院指定管轄決定,遼寧鳳城市法院立案受理周明輝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明輝擔任本溪中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審理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57000元。
其中,2016年10月,周明輝接受其承辦案件當事人本溪鋼鐵(集團)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某2的請托,為本溪鋼鐵(集團)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的案件在審理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1月,周明輝在本溪中院北門收受王某2人民幣3000元。
2016年至2021年間,周明輝接受其本人承辦或參加合議審理的案件代理律師馮某的請托,為馮某代理的案件在審理方面提供幫助。2021年8月,周明輝在明山區地工路禾鳳日料店收受馮某人民幣25000元。
2017年至2021年間,周明輝接受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某1的請托,為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在審理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王某1人民幣19000元。
2019年2月,周明輝接受其承辦案件當事人本溪宏偉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盧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的案件在審理方面提供幫助。2020年1月,周明輝收受盧某人民幣10000元。
自稱因收過當事方大米而枉法裁判
此外,法院審理查明,周明輝犯有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9年3月,周明輝在審理大連愛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劉某2不服本溪市明山區法院(2018)遼0504民初2700號一審民事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知一審判決認定大連愛特公司對本溪房產公司欠遼寧信達公司的借款745萬元及利息承擔給付義務,是違背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被告人周明輝不依法進行調查審理和糾正,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了維持一審錯誤判決的枉法裁判,致使被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人劉某1被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執行財產634萬余元。
不過,在這起枉法裁判案中,周明輝并未受賄。周明輝供述說,他2006年左右與初某相識,大約從2017年開始,初某每年都送一些大米,當時礙于之前收過初某的大米,和初某有社會交往,而且若判決對初某不利,初某會舉報,他也不想得罪初某。所以他在發現一審判決錯誤之處后,并沒有改判,依然維持原判。
大連愛特公司及劉某1、劉某2就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溪中院。周明輝為該案二審審判長,他沒有開庭審理,僅和書記員進行了庭審調查。
周明輝供述稱,在案件審理期間,案件另一方的信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某給周明輝打電話說希望能關照他的案子,周明輝答應了,在審查一審卷宗材料時,沒有仔細審查初某一方的證據,法庭調查前他又給初某出主意,讓他準備有利于勝訴的證據。
周明輝稱,他知道該案一審判決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錯誤,一是一審判決中判處本金數額的證據顯示的是384萬元,判處745萬元是明顯錯誤的,二是遼寧信達公司作為非金融機構,在接受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受讓日之后就不允許計息,但周明輝仍然在二審中,為初某提供幫助,在合議庭審理報告中故意隱瞞了一審判決中的錯誤之處,維持了一審判決的結果。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件信息顯示,該案二審判決后,大連愛特公司及劉某1、劉某2向遼寧高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之后,劉某1等向本溪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本溪市檢察院經審查,向本溪中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本溪中院再審。2021年10月15日,本溪中院作出裁定,決定再審該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1年12月9日,本溪中院作出再審裁定,該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明山區法院重審。該案此后的信息尚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
一審判刑二年四個月
2022年1月14日,本溪市紀委監委通報,明山區法院民事庭審判員孟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孟鋼是上述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審判員。
同年4月24日,本溪紀委監委通報,2004年至2021年,孟鋼在擔任明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刑事庭副庭長、民一庭副庭長、民事庭審判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多起案件審理過程中為請托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錢款13.6萬元。
此外,孟鋼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4月,孟鋼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尚未公布孟鋼的判決情況。
孟鋼落馬后,周明輝也進入紀委監委視線。2022年7月14日,本溪市平山區紀委監委電話通知周明輝接受詢問,周明輝如實供述了自己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罪的犯罪事實。2022年9月,周明輝被“雙開”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3年2月8日,鳳城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明輝犯受賄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向鳳城法院提起公訴。
鳳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明輝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周明輝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未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周明輝系自首,到案后認罪認罰,并積極退繳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3年5月8日,鳳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被告人周明輝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本溪市紀委監委公布的信息顯示,2021年以來,本溪法院系統已有多人被查處,其中包括明山區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王鵬,明山區法院執行局原局長張義強,明山區法院原副院長張輝,本溪中院三級高級法官姜應濤,本溪中院原副院長楊衛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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