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尼”老師換單位,被“老東家”索賠百萬元“違約金”,法院:濫用“競業限制協議”,不支持!|當前速訊
最近,無錫的“托尼”楊(化名)老師遇到了一件煩心事:辭職到新理發店工作沒多久,卻收到了一份起訴書,“老東家”向他索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金額高達百萬元。那么,最終,法院會怎么判嗎?
換單位沒多久
被“老東家”索賠百萬元“違約金”
(相關資料圖)
楊某是一名理發師。2021年4月,他應聘到無錫市中心一家高端商業綜合體內的一個理發店工作。
當時,楊某除了和店里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還簽署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協議約定:他一旦離職,在2年內不得進入同類型公司或競爭對手企業,否則要支付100萬元違約金,在此期間,理發店會向其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
同年9月,理發店經營狀況不佳,楊某向理發店提出辭職,隨即在另一家理發店就業。讓楊某沒想到的是,在新單位上班沒多久,“老東家”居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理由是他違反了雙方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
庭審中,理發店表示,競業限制協議是楊某自愿簽署的。按照協議,在楊某離職后,理發店已經支付了7萬余元經濟補償金,但楊某卻沒履行相應義務。
認定“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束力
法院駁回“老東家”訴求
“我之前就是一名理發師,入職時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對方錄用員工的必要條件,我沒想那么多就簽了。后來理發店經營不善,我就提出辭職了。”
在法庭上,楊某告訴法官,其在理發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發師,并不是高層管理人員,不會接觸到店里的任何商業秘密。關于理發店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已經全部退回。
無錫市梁溪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商業秘密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對楊某是否具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楊某在入職理發店之前就是從事理發師工作,入職后亦是從事理發師工作,而理發師屬于理發店的基本崗位工作人員,故楊某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案涉競業限制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最后,法院駁回了理發店的訴訟請求。
為保護公平競爭而非“強留”勞動者
“競業限制協議”應避免被濫用
案件審理法官史新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一項必要措施。但實踐中不少企業為了降低崗位流失率,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一旦跳槽,將面臨賠償違約金和失業期的風險,這讓員工不敢輕易跳槽。
但競業限制約定應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也要建立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之上。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適用人員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能無差別地擴大到其他勞動者。該案中楊某的“老東家”屬于濫用“競業限制協議”,顯然無法獲得法律支持。而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現象還時常發生在一些類似案例中。
史新法官接受記者采訪。張建波 攝
史新法官提醒,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進行充分交流,告知協議的具體內容和限制范圍,讓員工在明確知情的基礎上自主決策,從而營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員工關系,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與此同時,勞動者在協議簽署前也應充分理解和評估協議內容,不要盲目簽署,以免承擔違約風險。“本案中,楊某幸虧沒有私了,而是走了法律程序,否則除了要退還那7萬多元,肯定還要賠償一部分。”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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