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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報:124萬元公共收益,法院判了:小區物業返還業主

            2023-02-19 08:09:43來源:央視財經微信公號


            (資料圖片)

            小區里的電梯廣告費、停車費、場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該歸誰?最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終審結果,判決某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返還10年的公共收益,總共124萬多元。

            2010年3月開始,該物業公司開始為南京江寧某小區提供服務。十多年來,小區物業一直將小區公共收益據為己有,也未定期公布小區公共收益的詳細收支情況。2020年12月,該小區業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小區于2010年至2020年期間的公共收益。

            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庭法官 劉凡:這個物業公司提出,它的支出大于公共收益,小區的公共收益為負數,即使有公共收益也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應向業主返還,所以雙方就產生了矛盾。

            法院在審理調查中發現,物業公司提供的賬目不清晰,無法舉證實際支出。同時,雙方在物業合同中沒有對公共收益分配進行約定。

            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庭法官 劉凡:《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依靠業主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應當向業主返還。所以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法酌定,所得收益的30%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就歸業主所有。

            據此,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小區業委會返還2010年至2020年期間的小區公共收益124萬余元。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 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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