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快訊 > > 正文

            有父親離婚后私藏孩子,有父母離婚都不想要孩子,法院這樣判

            2023-05-16 09:43:25來源:觀察網

            澎湃新聞


            (資料圖片)

            2023年05月15日 13:49:44 來自上海

            日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在兩起家事糾紛中,針對父母因家庭矛盾怠于履行家庭職責、未考慮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先后向案件當事人發出兩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違反離婚協議,父親私自藏匿幼子

            案例一庭審現場 上海楊浦法院供圖

            鄧先生(化名)與張女士(化名)于2015年登記結婚,2016年生育兒子小鄧(化名)。

            兒子三歲時,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協議離婚,明確約定“兒子小鄧由女方撫養,男方在不影響兒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行使探望權”。

            2021年2月,鄧先生利用探望兒子之機,私自將小鄧接走后藏匿。張女士多次報警,四處尋找未果,故將鄧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鄧由女方撫養,隨女方共同生活。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恪守履行。女方依據離婚協議,取得了對小鄧的直接撫養權,鄧先生可根據協議約定進行探望。鄧先生未經張女士同意,將小鄧接走后不再送回的行為,系對張女士撫養權的侵害,判決小鄧隨張女士共同生活。鄧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審結后,法官注意到,因鄧先生的一己之私,讓兒子小鄧長期無法感受到來自母親的親情和關愛。為幫助鄧先生轉變不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保障小鄧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上海楊浦法院依法向鄧先生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鄧先生依照生效判決,予以配合,使小鄧隨張女士共同生活;同時積極行使對小鄧的探望權,讓其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

            接下來,法院還將通過入戶家訪、約談當事人等方式對鄧先生家庭教育情況進行定期回訪跟蹤。

            夫妻離婚,竟雙雙表示“不要兒子”?

            案例二庭審現場 上海楊浦法院供圖

            阮女士(化名)和何先生(化名)于2013年登記結婚,2014年生育了兒子西西(化名)。

            隨著婚姻生活的繼續,兩人多次發生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開始分居。近期,阮女士起訴離婚,何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雙方均要求兒子西西隨對方共同生活。

            本案在審理中,主審法官多次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在征詢西西的意愿并將其想法告知二人后,雙方卻依舊表示不愿接受兒子隨自己共同生活。

            為了引導阮女士和何先生改變不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上海楊浦法院向阮女士和何先生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二人對西西盡到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讓西西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為其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接下來,法院也將定期進行走訪調查,督促他們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上海楊浦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于園萍表示,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當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是離異時,雙方依然肩負著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對子女的關心和教育,更不能實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標簽:

            上一篇:一季度電力企業業績普遍好轉|每日熱門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