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讀!岳麓秦簡與秦代法制史的研究價值
作者:陳松長(湖南大學岳麓書院教授)
(資料圖片)
岳麓秦簡是2017年入藏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的一批竹木簡,一共有編號2100個(另外還有香港收藏家捐贈的76個編號的秦簡),其中相對比較完整的有1300余枚。
這批秦簡比較完整的簡長度大致有三種,一種30厘米左右,一種27厘米左右,還有一種是25厘米左右。簡寬0.5至0.8厘米。編繩分為兩種,一種是三道,即上、中、下各一道編繩,一種是兩道,即在簡的中間系兩道編繩,簡上多有編繩的殘痕。
竹簡文字都抄寫于竹黃一面,但在幾枚簡的背面發現有“卅四年質日”“律”“數”“為吏治官及黔首”“令癸、丁”等文字,這都是簡文內容的篇目名稱。
這批竹簡上的文字顯示出多種不同的風格特征,因此,我們可以判斷這批秦簡是由多位抄手所抄寫,而不是墓主人本人所抄錄的。
岳麓秦簡的主要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叫《質日》。所謂“質日”,其形制和性質與湖北《關沮秦漢墓簡牘》中所刊出的《歷譜》基本相同,其主要功能是秦代官吏出行的簡單記事,類似于現在單位辦公所常見的“工作日志”,只是這類日志又分為“公質日”和“私質日”而已。
第二部分自名為《為吏治官及黔首》,是一部秦代人怎樣做好官吏和治理官府及百姓的宦學讀本。共有80余枚簡。其內容和形式,與1975年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為吏之道》基本相同,簡文中明確記載的“吏有五善”“吏有五過”“吏有五失”等內容,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第三部分是有關夢占的內容,共有40多枚簡,大部分是對夢相的占語式解讀,還有幾枚是用五行的理論所作的有關夢占的理論闡述,因一枚簡的背部有“夢書”二字的殘存筆畫,故我們稱之為《占夢書》。
據文獻記載,占夢早在商周時代就很盛行,《漢書·藝文志》中就記載了《黃帝長柳占夢》和《甘德長柳占夢》兩書,但都沒傳世。現在所知存世最早的夢書是在敦煌遺書中發現的《夢書》殘卷、《解夢書》殘卷、《周公解夢書殘卷》和《新集周公解夢書》等,這些都是唐人的抄本了。因此,岳麓秦簡《占夢書》的發現,對解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占夢與解夢的發展脈絡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第四部分是有關算數的書,其中編號為956號簡的背面寫有一個“數”字,這應該就是篇名,因此我們稱之為《數》書。這部《數書》是現在所知中國數學史上最早的數學文獻,其時代比張家山漢簡中的《算數書》更早,這批材料的整理公布,對中國數學史的研究已產生重大影響。
第五部分是15份司法案例文書,它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7份狹義的奏讞文書。所謂奏讞文書,就是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請示。所請示的內容不僅包含罪名的選擇,而且還涉及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職務上過失的處理辦法等法律適用的原則性問題。
第二類共有6個案例,其內容大致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縣級長官為破案立功的獄吏或令史寫的一種推薦文書(附有詳細的偵查記錄),請求郡府將其提拔為卒吏。第二種是郡府命令縣里派員來處理經過郡覆審的乞鞫案件。
第三類為木簡,僅一個案例,即《學為偽書案》,記載的是一個叫學的人,他才15歲,卻假稱是五大夫馮無擇的兒子,自己偽造文書去進行詐騙而被識破抓獲的案子。
第四類也僅一個案例,即《綰等畏耎還走案》,記載的是一個叫“綰”的士卒在與“反寇”戰斗中“畏耎”逃跑而造成將官或士卒傷亡的案例。簡文雖殘損過甚,案情并不完整,但供詞中的一些細節很有意思,如“環(還)走卌六步,圖片①等十二步”,也就是其逃跑的步數都有具體的計量,這多少也說明了當時對“畏耎”逃跑劾罪的細密程度。
第六部分都是秦代的律令文獻,在第1659號簡的背面有一個單寫的“律”字,這應該就是這一部分的書名或篇名。這部分簡的數量最多,占岳麓秦簡的一半以上,其中律名就有田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徭律、置吏律、行書律、內史雜律、尉卒律、戍律、獄校律、奔警律、索律、興律、具律等十余種,其中好些律名,如“奔警律”“索律”等都是第一次見到,此外,大部分律文都可與湖北睡虎地秦簡中的秦律條文互校互補。
除秦律之外,這批秦簡中第一次出現了大量的秦令,對秦令的抄寫,有幾種不同的形式,一種是單獨抄寫令名者,其簡端有墨釘,令名后面還有干支編序,如:
0355:■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甲
0690:■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乙
0522:■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丙
0351:■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0465:■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0316:■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己
0617:■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庚
這類有關內史、郡、二千石官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令文比較完整的就有八枚(還有殘缺者),按古代文書的抄寫體例,這種有墨釘者就是令的篇名,后面的干支編號就是這類令文的編序符號,一般來說,每一個編號之前應該都有具體的令文條款,但由于簡牘殘缺,其具體內容尚無法完全清楚。與此類令名簡的抄寫形式完全相同的還有“郡卒令”“謁令”“食官共令”等。
第二種是在抄寫完一條令文之后,在末尾標注令名,然后再用干支和數字一起編號者,如有關公田管理的令名就有“縣官田令甲十六”,有關遷往新地的官吏怎么處理的令名就有“遷吏令甲廿八”等,我們從這類干支和數字編號可以看出,當時秦令的數量之多是很驚人的。
第三種是在摘抄令文條款之后,沒有注明令名,而僅記編號者,如:“官府及券書它不可封閉者,財,令人謹守衛,須其官自請報,到,乃以從事。·十八”簡最后的編號說明這條令文乃是這類令文的第“十八”條。
第四種是在抄寫完令文后,僅錄“廷”“廷卒”和干支或編號數字者,如:
·廷一
·廷卒甲二
這里的“廷”“廷卒”當都是“廷卒令”的省寫。
經整理,這批秦簡中出現的令名就有20余種:
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內史官共令、內史倉曹令、內史戶曹令、內史旁金布令、四謁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安臺居室共令、卜祝酎及它祠令、辭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縣官田令、食官共令、給共令、遷吏令、捕盜賊令、黔首挾兵令。
這些秦令的名稱和內容,大都是第一次見到,完全可以說是秦代律令文獻的大發現,這無疑給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嶄新的材料。
岳麓秦簡的發現,其價值和意義是多方面的,諸如對有關秦代歷史、秦代吏治和秦代的數學和宦學教育等方面的研究,都提供了嶄新的資料,當然,最值得關注的更主要表現在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方面。
在岳麓秦簡發現以前,有關秦漢的法律文獻主要是湖北睡虎地云夢秦簡、龍崗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等,其中睡虎地秦簡中雖發現了“秦律十八種”和“秦律雜抄”等律文,但沒有秦令。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只有“津關令”一類令文而已,故很多學者或以為秦代也許就沒有令的存在。岳麓秦簡的發現,其時代比睡虎地秦簡稍晚,而早于張家山漢簡,正好是這兩批秦漢法律簡之間的一批相當珍貴而重要的秦代法律文獻,而其中各類秦令的大發現,不僅填補了秦令缺失的空白,而且給秦漢法律制度的多層面認識和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可以說,正由于這批數量眾多的秦代律令資料的發現,才大幅度地提升了秦漢法律制度研究的熱度和深度,有關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才得以深度展開和強力推進。
圖片①
《光明日報》( 2023年06月17日?11版)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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