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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熊電器: 重大經營與投資決策管理制度(2023年6月)

            2023-06-19 22:30:48來源:證券之星

            ?小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經營與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中國·佛山


            【資料圖】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經營與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重大經營及投資決策程序,建立系統完善的重大經營

            及投資決策機制,確保決策的科學、規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種風險,保障公司

            和股東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經營與投資決策管理的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及經營規劃,突出公司主營業務;

            ??(三)嚴格執行決策程序,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控制風險。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為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職能部門,負責重大經營事項的

            承攬、論證、實施和監控;公司經理層負責管理公司投資事項,負責公司投資項

            目的規劃、論證、監控以及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的宏觀監控。

            ????????????????第二章???決策范圍

            ??第四條???依據本制度進行的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處置固定資產的事項;

            ??(二)收購、出售、置換股權、實物資產或其他資產;

            ??(三)租入、租出資產;

            ??(四)對原有生產經營設備的技術改造;

            ??(五)對原有生產經營場所的擴建、改造;

            ??(六)簽訂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產品的許可使用協議;

            ??(七)轉讓或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八)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九)債權、債務重組;

            ??(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定的其他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

            ??第五條????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中涉及關聯交易時,按照公司有關關聯交易的

            決策制度執行。

            ??????????????第三章???決策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對于本制度第四條事項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為:

            ??(一)單筆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30%以下的事項,由公司董事

            長審核批準;

            ??(二)單筆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3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

            計凈資產?50%以下的事項,由公司董事長審核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

            ??(三)單筆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的事項,由公司董事會

            審議通過后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除前款規定外,本制度第四條事項如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交易”事項

            的,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七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的決策及執行按照公司章程及對外投資管理制

            度執行。

            ??第八條?就本制度第四條所述之投資項目進行審議決策時,應充分考察下列

            因素并據以做出決定:

            ??(一)投資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是否對該投資項目有明

            示或隱含的限制;

            ??(二)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區產業政策和公司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及年

            度投資計劃;

            ??(三)投資項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備順利實施有關投資項目的必要條件(包括是否具備實施

            項目所需的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供應保證等條件);

            ??(五)就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所需的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公司在實施本制度第四條所述的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時,應當遵循

            有利于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原則,與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人之間不存

            在同業競爭,并保證公司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公司應具有獨立經營

            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保持獨立。

            ?????第十條????公司在十二個月內實施的同一或相關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以其累

            計數額計算履行審批手續。

            ??已經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相關重大經營及投資事項審批手續的,不計算在累

            計數額以內。

            ????????????????第四章???決策的執行及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準的重大經營及投資項目應確保其貫

            徹實施:

            ??(一)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相關決議,由董事長或經董事長授權的人簽署

            有關文件或協議;

            ??(二)提出投資建議的業務部門及各分支機構是經審議批準的重大經營及投

            資決策的具體執行機構,其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計劃、步驟及

            措施;

            ??(三)財務部應依據具體執行機構制定的投資項目實施計劃、步驟及措施,

            制定資金配套計劃并合理調配資金,以確保投資項目決策的順利實施;

            ??(四)每一重大經營及投資項目實施完畢后,項目組應將該項目的相關文件

            報送財務部、經理層并提出審結申請,由經理層、財務部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

            辦公會議審議批準。經審議批準的項目投資結算及實施情況,總經理應按投資項

            目的審批權限向董事長、董事會直至股東大會進行報告并交董事會指定部門保

            管。

            ?????????????????第五章???決策及執行責任

            ?????第十二條????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其參與作出的重大經營及投資項目

            決策失誤而給公司和股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和棄權票的董

            事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成員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

            ??第十三條???重大經營及投資項目執行人員在執行決策的過程中出現失誤或

            違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的有關決策而導致公司及股東遭受重大經濟

            損失的,董事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

            處罰并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對投資項目出具虛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論證)報告或對投資項目

            出具虛假的財務評價意見等其他原因,造成對外投資項目失敗、給公司造成經濟

            損失的,董事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

            處罰并要求其賠償公司所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投資項目的項目經理(或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賄賂、編制虛假的項目文件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總經

            理辦公會議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處罰并要求其

            賠償公司所受的損失。

            ??第十六條???對在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及實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內部監察

            或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的項目經理(或負責人),總經理辦公會議

            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超過”不包

            含本數。

            ??第十八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不

            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并及時對本制

            度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及解釋,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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