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發文: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場主體住所登記
為了擴大經營面積,經營者在房屋上違規加建、改建,這樣的房屋看似穩固,實際上卻隱患重重,存在倒塌危險。日前,省市場監管局、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工作的通知》,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我省將推進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進一步規范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制工作方式,推動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住建部門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信息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互聯互通、實時核驗,堅決防范將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用高水平的部門間協同配合筑牢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
住建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建立負面清單,對負面清單中的產權人建立提示名單,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系統自動對房屋產權人信息進行查驗,申請房屋的產權人在提示名單內且申請房屋與負面清單內的房屋在同一區域的,申請市場主體登記需提交縣(市、區)級住建部門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隱患證明。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向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對于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通過的地址繼續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制,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時只需提交載明住所(經營場所)相關信息的承諾書,無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等其他證明材料。
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登記事項監管,在抽查檢查等履職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于虛假承諾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有關情況取得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并將相關責任人納入商事登記失信人員名錄,對其再次作為申請人、代理人辦理有關登記的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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