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師把上海的法院告了
他覺得開庭和取消開庭不能這么兒戲。
47歲的韓先生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一名律師,2022年6月28日接受當事人崔某的委托,擔任其涉嫌騙取出口退稅一案的辯護律師。
今年3月3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于庭審未按時結束,需再次開庭。4月21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又開庭審理此案,控辯雙方對控訴罪名爭議較大,法院庭審結束后,辯護律師向法院郵寄了辯護詞,等候法院判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8月10日,韓律師收到短信通知:韓××:關于(2022)滬0109刑初260號一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09時30分在新樓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你作為本案的辯護人準時出庭。——虹口區人民法院。
8月26日下午,韓律師乘飛機從西安抵達上海,于8月28日上午會見當事人崔某,會見結束后,上午10時45分收到短信:韓××:(2022)滬0109刑初260號案件2023年08月29日09時30分-11時30分在新樓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由于補充新證據原因,取消開庭。——虹口區人民法院。
韓律師的手機上還有一個法院書記員于28日上午10時35分打過來的未接來電,他打過去,也沒有打通,“我上午會見當事人,不能攜帶手機,沒接上。”
>>律師很窩火
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
導致損失機票、住宿費2732元
8月28日下午,韓律師致電法院確認原定的開庭時間不再開庭,“這就導致我損失往返飛機票1887元、三天的住宿費845元,共計2732元。”
韓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同理,變更開庭時間也理應至遲在開庭三日前告知訴訟參與人,“因法院的法官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給我造成的損失,法院理應賠償。”
韓律師說,作為人民法院本應模范遵守法律,但在向他通知開庭時間后,又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開庭取消,其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他為此案花費的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應由法院依法予以賠償,“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人民法院依法辦案,我已提起訴訟,起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8月29日,韓律師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上海”提交了自己的民事起訴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賠償他交通費1887元及住宿費845元,共計2732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元。
“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上海”上的信息顯示,韓律師的網上立案申請已提交成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在7日內進行審查處理。而申請立案的狀態為“待審查”。
>>法院很委屈
打電話通知了
但律師手機沒人接
8月29日上午,韓律師提供的8月28日下午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一名書記員的通話記錄顯示,韓律師質疑為什么突然取消開庭,書記員稱,早上聯系不上他,手機沒人接。因為有其他情況,29日的開庭取消了,有證據提交,肯定不能開庭。
韓律師:我們律師大老遠地坐飛機過來,準備了兩三天,突然不開庭了,交通費、住宿費的損失怎么辦呢?
書記員:有證據提交,肯定不能開庭啊!你們的損失應該由法院支取嗎?
韓律師:要是不開庭,應該提前通知,我們就不過來了。我們律師也不是無理取鬧,我們律師的職業權利也應該維護。要是不開庭,提前通知,我們就不過來了。
書記員:我也想開庭,我安排的庭也不容易,我也不是開玩笑。作為書記員,只能通知你,開庭的確取消了。其他的,我沒法回答你。
臨時接到檢察機關要補充證據
屬正常操作符合法律
韓律師的手機上還保存著司法服務熱線12368發來的通知庭審和取消庭審的短信,華商報記者看到,8月10日的短信內容為通知8月29日開庭,8月28日又收到的短信內容為取消開庭。
8月29日上午,華商報記者撥打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這名書記員的電話,其稱這是他的私人電話,然后掛斷。
記者又電話聯系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負責此案的審判法官,他解釋說,他們是臨時接到檢察機關要補充證據,所以臨時取消,這是突然提出來的,是為了把事實審查清楚,也是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我們臨時知道的,也是第一時間告知律師。這是正常的操作,也是符合法律的。”
記者詢問律師提出來承擔差旅費,法官說,這不存在的。
記者問,一般通知開庭或者是取消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法官說沒有。 華商報記者 卿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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